LoL投注网站 2025年最佳英雄联盟投注网站刑事控告收集证据的几个法则

日期:2025-03-17 14:21 |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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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款、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这里涉及“举报”“报案”“控告”三个概念,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概念更为常见,那就是“报警”。被害人及代理律师进行刑事控告维权首先要厘清这四个概念。

  《人民警察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报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基本可以概括为“有困难找警察”。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公民报警后,剩下的事情都交给警察处理。报警相比于刑事控告的范围要大得多。如果是凶杀案件,报警和刑事控告几乎一致,公安机关都会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并予以刑事立案,积极破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是经济犯罪案件,报警后,公安机关出警,然后出一份“报警回执”、做一份笔录,案件的其他进展就取决于证据状况。司法实践中,对经济案件进行“报警”,成功率是极低的。

  被害人报案与控告是指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将有关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揭露、揭发和报告的行为。报案针对犯罪事实的发生,被害人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往往简单,而且也可能无法指出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控告则不仅需要明确指出犯罪事实,还通常有具体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材料比较详细具体。司法实践中,报案和控告两者比较相似,差别不大,刑事控告也俗称“报案”。律师帮助被害人维权主要做的是协助被害人进行刑事控告。

  例如,遭受电信诈骗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遭受电信诈骗,但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只有与犯罪分子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这认定为被害人报案更准确。被害人如果遭受合同诈骗后,向公安机关控告具体的被控告人是谁,采取什么样的手法,如何对其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造成其多少财产损失等,要求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挽回经济损失。这认定为被害人刑事控告会更准确。但本质上,两者差别不大,刑事控告是准备充分的报案。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等。利用保理合同进行诈骗,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保理公司的性质。如果保理公司是金融机构,则利用保理合同进行诈骗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如果保理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只是普通的公司,则利用保理合同进行诈骗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其二,主管部门明确商业保理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的主管部门是银保监会,但银保监会出台的规定中并未将商业保理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且倾向于认为商业保理机构不是金融机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4月20日起,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上述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其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认定商业保理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 号)明确规定:“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商业保理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张某是被害单位某公司的售后维修部员工,他去客户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后,伪造客户公司需要采购某些零配件的合同,并将相关合同资料拿到被害单位,由被害单位为客户采购零配件。张某将客户公司采购零配件的合同拿到被害单位销售部门审核后,销售部门向零配件的生产商下单,将货物直接发给客户收货地址,被害单位支付了货款。然而,被害单位迟迟无法收到客户公司支付的回款。涉案货物价值30,000元,公司实际支付价款26,000元左右。经过被害单位内部调查发现,该员工伪造了客户公司的采购零配件合同,然后自行收取、处置了涉案配件牟利。

  被害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认为张某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被害单位的款项,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诈骗金额是30,000元。但是,公安机关审查材料后,认为这不是诈骗罪,是职务侵占罪,且涉案金额应为26,000元,未达到30,000 元。根据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的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本案张某的涉案金额不足30,000元,不予立案。

  刑事控告失败后,被害单位寻求律师的协助。律师审查发现,该案中员工张某的行为更加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利用虚假的材料、以客户公司名义将公司采购的零配件据为己有,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律师了解到,张某用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的资产,涉及伪造虚假材料,包括虚假的客户公司印章。那么,这就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行为。公司应当搜集、固定张某伪造印章罪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再次进行刑事控告,如此追究张某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林某和××电子贸易公司控告认为,薛某与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电子贸易公司,均为该公司的股东,由薛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向境外采购牛肉,在境内销售。后薛某利用负责调配公司资金采购货物的便利,虚构需支付购物款,向林某等人提出支付货款的要求。为筹集资金,林某作为公司股东,将自有资金先后多次借款给××电子贸易公司,交由薛某用于采购货物,合计1000多万元。后来才发现,薛某并未将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而是将其中700多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个人信用卡,另有300多万元去向不明。林某和××电子贸易公司认为薛某利用经营管理××电子贸易公司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司的1000多万元资金非法占有己有,给××电子贸易公司、林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要求依法追究薛某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17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因此,刑事控告时,被害人及代理律师要帮助侦查人员把他们要做的工作、要梳理的犯罪事实、要收集的犯罪证据资料都收集好、整理好,让他们拿到刑事控告资料时,就可以轻易判断确实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属于他们管辖的范围,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每一份证据材料上,都要能够清晰明了地反映证据的来源,并由提供人签名、捺指印或盖章以及盖骑缝章。个人提供的证据,需要由提供人签“以下证据材料由我本人提供,共多少页,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原件存于我处”,并注明日期、签名、捺指印。单位提供的资料,需要注明“本证据复印件由本单位提供,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于我处”之类的说明,并且盖公章和骑缝章。确保证据来源清晰明了,对于代理律师而言,是很好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旦某一份证据被认为是伪造的,也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不会由此追究代理律师执业不规范甚至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法律责任。

  证人证言有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辩护律师制作的调查笔录、证人自行书写的情况说明等多种呈现形式。在代理被害人控告维权过程中,如果是证人本人出具情况说明,我们往往优先选择让证人按照一定的格式自行书写情况说明的形式出具证言。例如,“本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单位×××,关于×××事情的经过,我向贵局/ 贵院作如下说明:……以上是本人对×××事情经过的情况说明,本人保证上述陈述完全属实,且自愿作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证言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不稳定性,容易出现失真、伪证等情况。以证人自行书写情况说明的形式呈现证人证言,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被害人及代理律师的取证风险。

  对于书证,原则上都需要提交原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往往可以通过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的方式,提交复印件即可,而证据的原件由被害人或被害单位保管,留存核对。例如,OA系统文件,被害单位可以将 OA系统文件导出打印,或者拍照打印出来以书证的形式提交。同样需要在证据中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于我处”,并加盖公章、骑缝章。此类证据,公安机关基本都会在刑事立案后进行二次取证,由公安机关再次收集调取。

  刑事控告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往往需要交由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经济案件的刑事控告中,专项审计报告几乎是不可缺少的证据材料。例如,在职务侵占案件中,不管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对涉案犯罪数额计算得多么详细、精准,刑事控告时,公安机关大多会要求被害人及代理律师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又如,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刑事控告时,涉案的被控告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涉案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也往往需要由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出具专业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才能初步认可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因此,调取境外证据,必须经过公证认证手续。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公证认证,往往还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将外文证据翻译成中文文件,才能在中国境内刑事诉讼中成为适格的证据。

  证据材料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分组,使证据井然有序,让办案人员一目了然。一般来说,证据可以按证据类型、证据来源、犯罪事实等方法进行分组,办案中,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犯罪事实复杂程度选择适用的分类方法。例如,在犯罪事实单一的案件中,根据证据类型分组是不错的选择。又如,在证据来源比较复杂的案件中,根据不同来源分组,是不错的选择,如此可以确保每一份证据的来源清晰。将证据分组后,代理律师可以制作证据清单,将每一份证据的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明目的、证据来源、页数等都详细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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