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LoL投注网站 2025年最佳英雄联盟投注网站铁拳行动第1批典型案例

日期:2025-05-30 16:47 |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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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18日上午,举报人反映称其多次在滁州市琅琊区某茶行购买的共计38瓶第八代五粮液(普)52%vol 500ml款白酒系假酒。经查,当事人以每瓶4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进38瓶“五粮液”白酒,以每瓶980元的价格销售给举报人,上述“五粮液”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人员鉴定,均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经营额36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6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滁州市琅琊区太平庵村的一农宅进行突出检查。该农宅内工作人员正在生产加工各类品牌白酒。现场检查发现存放有五粮液48瓶、海之蓝294瓶、天之蓝102瓶、梦之蓝M3水晶版130瓶、梦之蓝 M6+51瓶、国缘系列酒82瓶、原料酒10桶、包装材料万余件和热熔枪、加热器、激光喷码机等制假工具。经五粮液、洋河、国缘商标权利人现场辨认,该加工点生产的白酒、包装材料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货值金额为2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2025年1月21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在明光市女山路开展家用燃气灶具安全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发现,由江苏光芒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嵌入式燃气灶具(型号:JZY-GM1900BX,额定压力:2800Pa,制造日期:2018年6月4日)1台,威普单头燃气灶1台,均未见张贴CCC认证标签。随后当事人提供了江苏光芒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嵌入式燃气灶具的CCC认证证书,但无法提供威普单头燃气灶的CCC认证证书。经查,上述威普单头燃气灶是当事人从浙江省嵊州市威普燃气灶厂购进的,购进1台,进价120元/台,售价180元/台,尚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1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中,通过调取监控的方式发现1台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制造的叉车(设备代码511010A)正在使用,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叉车的检验报告;现场发现2个液化气钢瓶,分别是2000年4月和2015年10月生产,上述2个液化气钢瓶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代码:2000种类:压力容器,均已超过使用年限,应当予以强制报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叉车,对2个液化气钢瓶依法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购进上述叉车,未申请检验于2024年8月开始使用。2024年12月27日,上述叉车经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陈述上述2个液化气钢瓶是在四五年前从某菜市购入,放在厂区内一直未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7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炉桥市场监管所接举报,反映定远县某食府在抖音账号上发布有“野生甲鱼”的宣传视频。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定远县某食府过程中,为扩大该店的知名度、增加客流量,在没有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根据自己推断和人们平时生活常识、聊天等就随意在抖音平台上制作、发布“野生老甲鱼”的宣传视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0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王某的家禽店进行检查,发现工业松香1袋以及用于家禽拔毛使用后的松香1块。经检测机构检验,该工业用松香中含重金属铅和铬,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手机支付交易记录,证实当事人为家禽脱毛使用的松香属于工业用松香。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先后5次从淘 宝网上购买90斤松香用于家禽脱毛,支付金额共计6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2月16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在充电器专项整治中对当事人生产的54.6V2A锂电池专用充电器进行抽样并委托检验。经检验,“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两项不符合国标要求,检验不合格。经查,上述被抽检的54.6V2A锂电池专用充电器出厂价格为每只18元,其货值金额为1.8万元,当事人无偿提供3只作为样品,剩余997只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9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联全椒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在该超市二楼的杂粮干货区发现共计42个品种待售商品,其货柜前的价格标签品名标注“燕之坊某某商品”字样(例如:品名燕之坊黑香米),在称重台抽屉内发现正面印有“,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及二维码”的食品专用袋3卷(100个/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燕之坊”加盟或商标许可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8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季长江禁渔会战行动联合执法检查时,依法对明光涧溪镇某饭店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店大厅发现1张贴有“新鲜野生鱼”的宣传图画,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宣传的相关依据。经查实,当事人店内宣传画中所宣传的野生梅鱼并非真实野生梅鱼,而是当事人从明光市涧溪农贸市场购进,“新鲜野生鱼”是其自行编造,其宣传目的是为了吸引顾客,促进销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7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来安县某自助火锅店送达餐饮具抽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根据抽样检验,消毒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来安县某自助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消毒柜未开启。经查,当事人陈述因工作日就餐人数较少,复用餐饮具晚上统一清洗后放消毒柜里消毒,其使用的消毒柜没有按照规范操作使用,导致复用餐饮具大肠杆菌滋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1月3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明光市某电动车经营店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车辆型号:TDT1349Z;整车编码:;车辆制造日期:2024-05-19;车辆生产者:天津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CCC证书编号:7),通过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的外形简图以及载明的车辆信息进行比对后发现不一致,涉嫌改装前车篓和安装后备箱。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份从某供应商处购进该型号电动自行车1辆,购进价800元/台,销售价900元/台,为了迎合消费者需求自行加装,且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截至被查获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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